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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碘盐 危害公众权益 广西贵港市首例公益诉讼案昨日开庭

分类: 政策法规

2018-08-23 来源:食品伙伴网
8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贵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贵港市两级检察院从事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及社会群众参加了旁听。

  8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贵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贵港市两级检察院从事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及社会群众参加了旁听。

  2017年11月,广西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犯罪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在缺碘地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查明2014年2月至7月期间,梁耀平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并分别销售给经营副食品店的韦孔鑫、马业辉,该两人购买该批假冒盐品后又批发给本镇各村屯小店或零售给附近街坊居民,经销售后流入市场未收回的假冒碘盐有2244.6千克。该批食盐经检验,碘含量均为零,是不合格食用盐。平南县是缺碘地区,长期食用缺碘食盐,足以引起人体严重食源性疾病,对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和影响。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韦孔鑫、马业辉明知梁耀平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和食盐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从其购入假冒盐品并在缺碘地区平南县辖区进行销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人应当分别承担产品销售侵权责任。而梁耀平购进明知来自于非正常渠道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碘盐,为牟取不当利益,仍然分别批发销售给韦孔鑫、马业辉,经过韦孔鑫、马业辉分别再销售后,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盐品流入消费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梁耀平应当分别与韦孔鑫、马业辉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梁耀平、韦孔鑫、马业辉消除危险、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已销售假冒碘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在法庭审理当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是否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出庭意见,被告进行了陈述,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2015年11月30日,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以梁耀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1月29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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