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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哪家更强?

分类: 专家原创

2022-01-27 来源:sjgle食品加工包装在线
本文收集了15个省份的试点方案信息,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到底“全国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哪家更强,且看笔者对此15省份试点方案的归纳整理。

2020年1月6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甘肃、贵州、广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北、湖北、四川、浙江、福建、云南等省,结合各省的实际,相继发布试点食药物质的试点方案。

 

本文收集了15个省份的试点方案信息,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到底“全国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哪家更强,且看笔者对此15省份试点方案的归纳整理。

 

15省份食药物质试点选择

 

目前已公布试点方案的15省份试点物质情况见以下图表。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到9种食药物质都有省份在开展试点,其中试点范围比较广的TOP3是灵芝、铁皮石斛和西洋参;而只有一种物质“山茱萸”仅在一个省份——浙江开展试点。

 

从各省份所在地理位置我们可以发现相近省份所选择的试点食药物质趋同,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都是“黄芪、灵芝和西洋参”,四川省和云南省都是“灵芝、天麻和铁皮石斛”。

 

从各省份选择食药物质试点数量来看,基本上是选择3种的居多,部分省份依据实际和风险防范角度少选的也有,如内蒙古自治区仅试点一种“肉苁蓉”,山东省仅选了“西洋参”一种。

 

各省出台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大检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文明确要求由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局(厅、委)根据辖区实际,针对9种食药物质提出具体的试点方案。目前收集到的15个省份关于食药物质试点方案,归纳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试点品种

 

二、试点时间与试点结束特殊要求

 

从本文收集的15个省份的试点方案来看,试点时间一般是国家出台政策后一年,并且说明在试点结束后,试点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部分有确定试点时间期限和特殊要求的10个省份信息可参见下表:

 

三、允许使用的产品类别

 

大部分省份对“食药物质在哪些产品里面可以使用、怎么使用”都有一般原则,如“按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进行物理加工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化学提取物产品(如含某种物质提取素的药品或保健食品)。”

 

除此以外,为了防范控制不可预见的风险,部分省份也提出了明确的、可使用“试点食药物质”的食品类别和特殊要求,具体可见下表:

 

四、申报要求

 

应该说所有的参与食药物质试点的省份对于申报食品生产企业均有针对“生产、研发、质控、检测”等相关的要求,以浙江省为例见下图(具体可以查看浙江方案):

 

而广东省针对“餐饮服务单位”提出了特别的申报要求:

 

① 应取得含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 采购人员应具备鉴别试点物质真假的能力,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选用的试点食药物质原料质量。

 

③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通告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五、委托生产、标签要求与销售范围等其他

 

•  湖北:试点产品应制作成预包装食品,标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产品”,在实体店销售。

 

•  河北:试点产品仅限于河北省内销售,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到省外。

 

•  山东:试点期间,试点企业生产的试点食品,按普通食品进行销售管理,可通过线下实体店、网络经营两种方式进行销售,经营范围不限于省内。

 

•  广东:禁止委托加工以试点物质为原料的食品。试点产品仅限于广东省内销售,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到省外,试点产品应载明销售区域范围。

 

•  福建:原则上试点产品不得委托加工。

 

•  浙江:标签标识要求“产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生产饮料类产品的,食药物质添加量超过 1%(以干品计)的产品,名称可以包含该食药物质”;试点产品不允许分装和委托加工。

 

结语

 

食药物质试点方案的落实,确确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健康养生”需求开了一道口子,同时也为食品企业“营养化和功能化”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

 

从全国各省份出台的具体试点方案,我们也可以领略到各省份对此政策的重视程度、专业能力、担责能力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等等,但是我们也确实看到了各省监管部门为此做出的努力。

 

笔者也想通过本文总结的各省“食药物质试点方案”,供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从业者学习、借鉴,便于大家更好的把“食药物质试点”工作开展好,尽早完成“普通食品营养化、功能化”的转型。期待营养健康食品行业的精彩表现!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党参黄芪肉苁蓉等食药物质开展生产经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卫食品发〔2020〕138号)(3种2年);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桂卫食品发〔2021〕1号);

 

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对鄂尔多斯市开展肉苁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批复 (内卫食药字〔2021〕176号);

 

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黄芪、西洋参、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卫食品规发〔2021〕9号);

 

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西洋参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6、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党参、黄芪、杜仲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冀卫发〔2021〕11号);

 

7、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卫通〔2021〕75号);

 

8、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贵州省使用铁皮石斛、灵芝、天麻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生产企业(第一批)》的通告;

 

9、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天麻、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10、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吉林省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试点物质名单》;

 

1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黄芪、西洋参、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21〕9号);

 

12、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铁皮石斛、灵芝、山茱萸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3、江西关于印发《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1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245号);

 

15、福建省卫健委联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灵芝、铁皮石斛、西洋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简介:

Forward.Q,食品发酵与酶学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食品行业10多年从业经历,曾供职于国内知名婴童食品企业从事研发工作,现从事营养与健康行业的技术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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