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政策法规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日前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2020)于2022年立项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食品用合成香料进行了品种及质量规格的修改。
意见稿表明,该标准适用于GB 2760中允许使用且无单独质量规格标准或相关公告规格的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料是指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食品用香料包括食用天然香味物质、食用天然香味复合物、食品用合成香料、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食品用天然香料是指通过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香味物质的制剂或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包括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和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
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指通过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香味物质的制剂(由多种成分组成)。这些动植物来源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过的,包括精油、果汁精油、提取物、蛋白质水解物、馏出液或经焙烤、加热或酶解的产物。
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是指通过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工艺,从动植物来源材料中获得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这些动植物材料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也可以是通过传统食品制备工艺加工的。
食品用合成香料是指通过化学合成方式形成的化学结构明确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
食品用天然香料通用要求为:食品用天然香料生产加工过程中,因工艺必要性需要使用提取溶剂的,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和在最终产品中的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食品用天然香味复合物生产中使用的酶制剂,应符合GB 2760中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及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食品用天然复合香料起始原料应是可作为食品的动植物来源材料。
意见稿中对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现行标准正文中关于香料加工过程中用到的提取溶剂要求,仅提及了“应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此次修订参照GB 2760中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增加了提取溶剂在最终产品中的残留量要求为“应尽可能降低溶剂在最终产品中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修改为“食品用合成香料技术要求”。
对附录D的修改。一是本次修订对附录D中部分香料物质增加了除含量以外的质量规格要求,附录D名称应作相应修改,由“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修改为“食品用合成香料技术要求”。二是增补3种香料品种及质量规格要求。目前已列入GB2760-2014但尚无质量规格要求的香料共12种,主要包括:3,7-二甲基-2,6-辛二烯酸甲酯(香叶酸甲酯)、3-乙酰氧基己酸甲酯、4-庚烯-3-酮等。此次修订拟增加l-鼠李糖、硬木烟熏香味料SEF 7525、硬木烟熏香味料 SmokEz C-10,并参照国际上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及欧盟规定制定其质量规格要求。其他9种物质经行业调查,无企业提供生产、使用、质量规格要求信息及监测数据,拟进一步在行业内征求意见,对于确实不再生产、使用的建议在GB2760中删除。三是增补17种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目前,JECFA、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美国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等均有详细的香料质量规格要求,本标准仅规定了含量,与国际标准相比仍需补充完善其他指标要求。本次修订参考相关质量规格要求,结合行业内团体标准、企业提供实际监测数据情况,选取17种香料物质,原则上不修改原标准中规定的含量要求,增补了色泽、状态、香气、折光指数、相对密度等技术指标。四是原标准中部分香料的含量检验方法采用GB/T 14455.6的均注明了分子量,考虑到不同年度的相对分子质量稍有变化,直接给出分子量不准确,本次修订将分子量修改为分子式。五是增加了附录D.2食品用合成香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针对增补的技术要求规定相应的通用检验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修改完善香料中英文名称等内容。此外,此次修订的20种香料物质,参考了国内外相关的质量规格要求,并结合行业内团体标准、企业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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