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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完善保健食品注册数据

分类: 政策法规

2021-10-28 来源:中国食品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07号建议的答复》,公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07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公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答复》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赞同完善保健食品注册信息库数据,并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证明文件”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目录。目前,对于已经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产品信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均已公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均可通过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获得批准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审批结论、注册号、有效期等产品注册信息。同时,还可在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查询平台,通过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企业对应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注册信息和企业登记注册基本信息。通过特殊食品“一库一平台”,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大数据支撑,提升了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制度+科技赋能”,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广告审查管理方面,制定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的广告审查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查时限,推行网上办理,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目标,对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和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查询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审查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的广告审查全程网办、跨省通办,提高数据汇集、共享水平,为加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产品的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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